海南临高县二手房:经济适用房继承政策有哪些?
摘要:临高县房价, 1、申请人的资格在审核阶段时,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人死亡,那么将对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重新审核。若是在审核已经完成的时候的,则无须重新审核,申请的其余家庭成员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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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适用房继承政策有哪些? 临高房产信息网,临高四季如春,当北国严冬季节,万里冰封雪飘之时,海南岛却春意盎然,绿遍天涯。
1、申请人的资格在审核阶段时,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人死亡,那么将对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重新审核。若是在审核已经完成的时候的,则无须重新审核,申请的其余家庭成员仍是保留有住房保障的资格。
2、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,若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,租赁的合同则是继续是有效的,若死亡者的是主申请人的,那么需重新更改主申请人的,并且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。
3、若是在合同期满的时候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,住房保障的机构将会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仍然是符合准入的标准。
4、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,而且继承的时候是不需要临高房产证满5年的。
5、若对于在完成了房屋产权的登记之后,房屋权利人的死亡问题在办法中有提及,即是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是可以继承该房屋的。
6、如果房屋的权利人死亡的,那么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,申请的家庭成员向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支付现金,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放弃房屋的继承权来办理房屋权属的登记,这样也可以回避该经适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。
经济适用房继承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,但经济适用房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。上市仍符合第一次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临高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条件。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后,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登记前,买受人死亡的,原有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解除,由其余共同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重新签订买受人,签订合同。若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不具备临高购房能力,则解除住房买卖合同,经济适用房出售单位返还临高购房款项。
对于完成经济适用临高房产权登记后,经济适用房权利人死亡,即使不属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。
总而言之,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继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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