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,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实施
摘要: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:此条例是贵州省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,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。该条例于200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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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:此条例是贵州省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,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。该条例于200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其目的是确保风景名胜区的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工作有法可依,为贵州的旅游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,同时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。

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实施
《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》于2007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,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。
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,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。它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、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。
在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上,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应当具备良好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,并且与历史文化名城、历史文化街区、历史建筑等相协调。同时,风景名胜区的选址、撤销、范围调整等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。
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方面,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。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,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。
在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上,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,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环境。同时,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项目。
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上,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应当得到有效保护,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。同时,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。
此外,条例还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责任,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,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,建议查阅《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》原文或咨询相关政府部门。

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
《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》是贵州省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,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。该条例于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。
《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的主要内容:
1.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规划:
-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。
-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,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卫生。
-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,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。
2.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:
-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州、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,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核。
-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,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。
-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、服务等项目,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。
3.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开发:
-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、服务等项目,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,并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禀赋、文化内涵和生态特征相协调。
- 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开发旅游产业,促进旅游业发展。
4. 法律责任:
- 违反本条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,在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如需《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的原文,可以访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官网或者查阅相关的法规汇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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